离异父亲对女儿严加管教,常有训斥甚至责罚,导致女儿深陷抑郁,母亲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。近日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)审结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。
管教方式极为严厉,女儿抑郁求助母亲
小琪的父母于2017年协议离婚,当时约定年仅3岁的小琪随父亲庞某共同生活。庞某虽收入不高,但重视女儿教育,投入大量心力。然而,其管教方式极为严厉,动辄训斥甚至责罚小琪。
一次严厉打骂后,恐惧的小琪向母亲李某求助。李某报警并将小琪接回,经检查发现伤情。作为儿童康复师的李某观察到女儿情绪持续低落、失眠,带其进行专业心理咨询,小琪被确诊为抑郁症。
令人遗憾的是,得知女儿病情后,庞某不仅未反思调整,反而在女儿的个人社交平台朋友圈、班级同学群及家长群内,发布包含李某照片及负面信息的图文。这一行为导致小琪深感羞愧,无法面对学校环境,最终因心理健康问题被迫休学。
2024年11月,李某以小琪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庞某的严厉管教及使用皮带抽打等行为已对小琪身心造成伤害,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小琪实施家庭暴力。
同年12月,李某正式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庞某的教育方式导致女儿罹患抑郁症为由,要求变更小琪的抚养关系。庞某辩称其行为属正常管教范畴,否认女儿抑郁与其有关。
法院:变更抚养权护佑未成年身心健康
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,对小琪的殴打、责骂并非偶发事件,且已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。庞某将其与前妻的矛盾牵连至无辜的孩子身上,为泄私愤不当发布前妻的负面信息,完全无视女儿的独立人格和隐私权益。在女儿被诊断抑郁后,仍不能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并进行积极治疗。
法院认定,被告的家庭教育方式明显不当,已对小琪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,足以认定被告与小琪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,因此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。
反观原告李某,她积极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,发现女儿的心理问题后及时带其就医诊治,并愿意配合女儿后续治疗,小琪由母亲抚养更有助于其恢复健康、正常成长,且小琪一以贯之地表达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真实、明确且强烈,依法应予尊重。
综上,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小琪抚养关系之诉请予以支持,判决小琪随李某共同生活。宣判后,庞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
顺阳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